Q&A 問與答

CocoBar迷你電話亭問答集,如尚有其他疑問,請洽詢 CoCoBar LINE@生活圈,將會有專人詳細回覆。

消費、操作、體驗

Consumption, operation, experience

迷你電話亭KTV就是在電話亭大小般的造型空間裡歡唱歌曲,舒適半隱密空間,採用HiFi級專業耳機、麥克風,最新的年度歌曲,不止是歡唱、練曲神器,也造就最新穎的消費模式。

單曲制 - 投幣式零錢 。

為符合民眾3C習慣,只需完成付款後利用平板螢幕點選歌曲即可開唱。全繁體文字 操作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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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盟問題集

Business cooperate issues

迷你電話亭KTV鎖定「片段時刻」而誕生的商品,經營者可以利用百貨公司、電影院、商店街,人潮眾多的點位,當民眾消費之餘所空出的時間,吸引民眾前來消費,就是「可經營商機」。   

是的,因迷你電話亭KTV是一個耗損巨大且維護頻繁的商品。
為了保持機器長久如新與消費者的使用滿意,我們堅持總公司直營或者共享經營,於主要城市設立維修團隊,迅速處理保修維護。

是的,因台灣地區法令規定,音樂相關機器必須取得公開播放、傳輸...等合法授權,CoCoBar所有的歡唱據點皆有支付版權公司版權費用,敬請安心。

百貨公司、大型商場、電影院.....等等 ,
只要擁有一般民眾閒置時間的開放場所,就是經營者值得考慮置放的點位

成為CoCoBar共享經營主後,將由迪比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維護團隊 寄送/安裝/後續軟體更新,完成定點安裝後加盟商擁有 一年期機台保固期限。

我們堅持最低NT$30元/首,不削價競爭市場才能走得長遠。 

Q&A著作權資訊 

將目前於迷你KTV常見關於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使用行為,說明如下:

將歌曲灌錄至迷你KTV(電話亭KTV)內,即為音樂、錄音、視聽、攝影著作重製行為。

由迷你KTV(電話亭KTV)透過擴音設備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時,即為公開演出。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權。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法,將音樂提供給現場公眾,包括於各自選定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式接收著作內容。

音樂重製或散布之利用:
將音樂燒錄在光碟或直接拷貝CD專輯,均屬於「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而另將已燒錄音樂的光碟,供社會大眾交易或流通,則會涉及「散布」行為。

「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例如我們聽到一首周杰倫的流行歌曲,其中可能就包括了周董自己作的「曲」及方文山寫的「歌詞」,所以一首歌就有2個音樂著作。

迷你KTV與音樂版權之關係

讓我們一起守護音樂瑰寶,別讓音樂扼殺在我們手上。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而視聽著作則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有關貴會來信所述之「新型態KTV娛樂服務(電話亭KTV或稱迷你KTV機台)」,就可能涉及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國內部分業者透過網路串流連線至國外或境外伺服器、雲端資料庫,即時提供影音畫面,並供消費者演唱之行為:
1.業者如將影音內容儲存在境外伺服器、雲端資料庫等,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原聲、MIDI),以及視聽著作(MV等)之重製行為。
2.業者將影音內容傳輸至電話亭KTV(迷你KTV機台),另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3.另就業者提供消費者點播、演唱歌曲部分,按著作權法所謂的「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信所述之電話亭KTV(迷你KTV機台)雖由特定人租用,惟業者經營係對外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會涉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音樂著作(詞、曲)及原聲之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

(二)前述業者所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新興之盜版侵權型態與著作權法第92條適用關係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2月5日台灣影視字第1070205001號函。

二、有關將非法影音內容置於網路上供公眾串流收視或收聽者,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行為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使其他網友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而未將該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該單純提供連結者之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惟若明知該連結之影片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先予敘明。

三、貴協會前揭函謂目前部分業者利用網路便捷隱密之特性,提供公眾接觸非法侵權之影音內容所產生之新興侵權型態,係指提供技術或裝置(主要類型包括設置網站、提供APP程式以及機上盒),將上述非法影音內容網路位址,以APP匯集或以大量超連結方式提供給公眾,使公眾得點選APP或超連結輕易接觸非法影音內容,此等行為與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適用疑義?查提供上開技術或裝置之行為,如明知其連結屬非法影音內容而仍提供匯集型APP(例如建置節目表伺服器、管理目錄清單等),此等情形並非單純提供超連結,而與提供非法影音內容之犯罪行為者,於行為上恐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例如所提供之APP專為連結侵權網站所設計),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又如對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提供助力使公眾得輕易接觸非法影音內容者,亦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犯。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開新興盜版侵權型態之技術提供者究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正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MUST
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

一、前言: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形成之背景

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本會所執行的業務即上述權利中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本會為便利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透過本會集中授權,另作統一收費與分配動作, 對於未經本會授權而侵害音樂著作權之音樂使用人,本會可依法採取法律訴訟途徑,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


二、法源依據與組織成員

本會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佈實施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規定由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並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取得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核可設立,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本會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結合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成立;創會時第一屆董事長由吳楚楚老師擔任,第二屆董事長由陳玉貞老師、丁曉雯老師先後擔任,第三屆董事長由紀明陽老師擔任,第四屆董事長由韓正皓老師、包小松老師 、黃慶元老師先後擔任,第五屆及第六屆董事長由吳楚楚老師擔任,第七屆董事長由陳樂融老師擔任,現任的第八屆(本屆)董事長為李念和老師。

截至民國107年2月為止,本會國內會員數已達1550名,其中包括國/台/客語歌曲、流行及古典音樂作者與廣告音樂、網路音樂作者等;為目前國內最具代表性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本會參與之國際組織:「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CISAC 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及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相關組織,其會員為世界各國音樂、戲劇、文學、影音、圖畫、視覺藝術等作品之集體管理協會,截至2017年底CISAC會員數為239個,涵蓋全球121個國家。本會乃CISAC在中華民國唯一音樂著作權代表,透過本會跟CISAC旗下音樂管理協會簽訂互惠合約,本會得以管理全球超過1700萬首音樂作品,其中含本國創作作品在內之華語歌曲約為20萬首。


三、運作現況與未來發展

本會目前已與音樂使用單位進行洽商授權簽約的單位分別有:

  無線電視台、衛星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單場次音樂演奏表演、演唱會、航空公司、觀光大飯店、百貨公司、KTV、電腦伴唱機業者、點唱機、遊樂區、連鎖事業賣場、餐飲業等公眾場所。在未來本會亦將授權業務擴大至網路授權及手機鈴聲下載等業務範圍,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https://www.must.org.tw/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 ACMA
Asia-Pacific Music Collectiv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本會發起人等,有鑑於自民國88年起,音樂集體管理團體陸續設立至今已近20年,音樂著作權市場與利用人利用方式,已經歷諸多變化,因此現有音樂著作權集管營運模式,更需因應時代變化和使用人的多樣需求,做必要的調整及改變。

緣此本會經參酌歷來經驗,彙集先期優點,摒除過往缺失,據以擬定以經營正常化、收費合理化、分配透明化、授權便利化為特色的音樂集體管理經營計畫,於105年年初開始積極規劃成立優質的音樂集體管理團體,105年9月14日送件申請設立許可,期間經審查會議、公聽會、暨多次補正資料。程序完備後,業於106年9月25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許可,頒發:智著字第011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許可證明書」,並於106年11月29日完成法人登記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將於訂定本會各項使用報酬授權費率公告後,開始收受使用報酬,執行音樂集體管理相關業務。

本會誠摯的邀請您成為本會會員,一起為實現優質的音樂集體管理團體之理想和目標努力。並謝謝所有指導、協助、支持和鼓勵本會的朋友們! 

https://www.acma.org.tw/

聯絡地址

新北市五股區
五工一路104號3樓

聯絡資訊

吳經理 
Email : [email protected]              
免付費客服專線 : 0800-22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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